根據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過程,逐一闡述了涉及的五大具體法律問題:
一是資產證券化中的債權讓與,由於資產證券化融資中包含著大量的債權讓與行為,這裡的債權必須具備適合證券化的特質。雖然這裡的債權融資有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兩種,但擔保融資在資產證券化中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,作者並不提倡這種做法,然而真實銷售也並非易事,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。
二是債權受讓的特殊目的機構。按照各國法律規定和融資實踐,特殊目的機構可以分為公司型、信託型、有限合夥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,這些形式分別可以收到不同的稅收效果和融資便利,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相關法律限製程度和投資者的熟悉程度,選擇最合適的特殊目的機構設立形式。
三是打散債權的破產隔離。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申的重要法律創新之一,如果沒有特殊的法律保護,特殊目的機構會面臨許多難以消除的風險,只有通過在會計制度、經營範圍和法律監管等方面作出努力,才能使特殊目的機構真正做到"遠離破產"。
四是打散債權的信用升級和評級。資產證券化融資有其獨特的外部信用升級和內部信用升級方式,經過升級後的資產支持的證券往往具有超過本身價值的信用級別,因此,法律確認了信用評級的法定地位。
五是打散債權的證券化。各國從不同程度上確立了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合法地位,美國作為證券市場最發達的國家,不僅採取多種形式發行資產支撐證券,而且在證券法中對此類證券作出許多豁免規定和要求,為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,很值得其他國家借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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